
追星心切,在微信群里找“专业代抢”买演唱会门票,付了上万元却拿不到票,还被对方拉黑——这种“代抢”到底算不算诈骗?本期小越说法,就让我们跟随律师,一起从身边这位越秀街坊的真实案例出发,厘清其中涉及的法律边界与常见风险。
案件回顾
社区居民小张是某明星的铁杆粉丝,得知其演唱会门票开售即秒空后,他在微信群找到自称“专业代抢”的票贩子常某。对方声称能拿到“内部票”,报价14200元,要求先付1000元定金。小张心情急迫,当即转账定金,随后又按对方要求付清全款13200元。
但付款后,常某却以“票源紧张”“正在协调”为由反复推脱,最终拉黑小张微信。小张既没拿到票,也无法追回钱款,只能报警求助。
经查,常某长期以“代抢门票”“内部票”为幌子,招收代理传授诈骗技巧,已先后骗取6名受害人共计3万余元。
小张报警后,专门前往咨询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,寻求专业法律帮助。
律师说法
这不是“倒差价”,是诈骗
律师分析指出,票贩子的倒卖、代抢行为,并非单纯的“赚差价”,而是涉嫌违法。
如果只是少量加价倒卖,虽未达刑事犯罪标准,但已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行政违法行为,倒卖者将面临拘留、罚款等处罚。而常某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——他以“内部票”“代抢”为幌子,虚构票源、骗取受害人钱财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,且诈骗数额较大,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律师提醒,购买“黄牛票”存在多重法律风险:其一是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,一旦发生票源虚假、无法入场等问题,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其二是交易过程中可能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,容易引发后续信息泄露、电信诈骗等隐患。最后是即使明知是非法倒卖票证仍购买,虽不构成犯罪,但自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,还可能面临处罚风险。
理性追星,
切莫因“求票心切”放松警惕,
守好自己的“钱袋子”!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:伪造、变造或者倒卖车票、船票、航空客票、文艺演出票、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、凭证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正好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